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共筑金融安全防线
该保险公司对Z女士作出拒赔决定:“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申请歉难给付”。案例分析Z女士在投保后极短期出险,属于典型的刚过重疾险等待期即出险案件,且风险保额较高,存在保险欺诈的嫌疑较大,经保险公司调查、走访,发现Z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以案说险: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发布金融消费风险提示案例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牛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糖尿病并住院治疗,但其在投保时并未对已患病情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解约并退还已交保险费的理赔决定。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凸显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泰康人寿内蒙古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赔付重疾保险
一、案例分析兴安盟的W女士于2020年12月投保《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和《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重疾保额10万,年交保费1410元。W女士于2023年12月在吉林确诊乳腺癌,这时W女士想起了自己在泰康人寿投保的《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于是拨打95522客服电话与泰康人寿取得联系。接到报案信息后,...
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以案说险:如实告知 诚信投保
2023年W女士为孩子投保我公司一份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2024年3月被保险人因治疗脑瘫产生费用,向公司申请理赔,公司通过对理赔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并经核实投保时投保人并未如实告知,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案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
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发布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析
9月12日讯中国人寿(601628)泰安分公司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加强违法违规查处力度,现发布常见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增强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金融教育宣传月|大家人寿提醒您,关爱特殊人群 警惕诈骗风险
二、案例分析:《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疾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本案中,诈骗分子正是利用张女士渴望获取保障的心理实施诈骗。幸好张女士保持理智,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核实,避免了财产损失...
泰康人寿内蒙古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了解保险“三适当...
案例分析1.什么是“三适当”原则“三适当”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要求金融机构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通过适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2号)对保险销售的“三适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案说险-买保险 如实告知很重要
案例分析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大家人寿天津分公司提醒您: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在购买保...
泰康人寿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代理退保”对...
案例分析“代理退保”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以“可以帮助全额退保”为幌子,非法牟利的行为。他们通常通过诋毁保险产品、承诺更高收益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恶意投诉或举报保险机构进行退保,以此收取高额手续费,甚至侵占退保资金。这种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失去保险保障,还可能导致资金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特别是老年人警惕性...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以案说险之合理把控风险 护航老年生活
案例分析:经核实,Z阿姨家里经营的是一家外贸出口公司,故对自身缴费能力非常有信心。但2021年开始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缴纳当期保费,希望保险公司能考虑其经济原因帮其挽回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结合Z阿姨购买保险产品的初衷,考虑是最后一期保费无法交纳,保单又有2年的复效期,建议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