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明确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但并未明确规定行使方式。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应仅为提起诉讼,承包人...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故法院确认乙公司就其所承包的工程,在欠付工程款1343万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乙公司对其所承包的涉案某建设工程项目外幕墙工程,在欠付工程款1343万元范围内,对该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发包人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法观点选编(第10辑)
承包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法院根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方式。
最高法:执行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蔡明晓向厦门中院起诉请求:一、调整(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二、蔡明晓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足额受偿;三、蔡明晓以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参与此次执行财产分配;四、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等人不享有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权利。厦门中...
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建工优先权)是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特殊权利,具有强化建筑工人民生权益保障、激励承包人实施建造行为等功能,是优化建工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起算点成为各方当事人的“必争之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盈科原创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问题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中认为,“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www.e993.com)2024年11月15日。”(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最高法民申6310号《民事裁定书》也持否定的观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
以房抵债受让人优先受偿权问题辨析
在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其与发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行为可视为以“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此种情形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承包人实现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手段,故此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存在而消失,与其他承包人的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明确了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律师提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代位权,同时应当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虽有不同倾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意见表述,基本上否定了实际...
追讨工程款7年未果,山东一施工商被绊“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被称为“超级优先权”,其债权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般而言,在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公告时,承包人未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同时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