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方式与保险合同不一致,能理赔吗?
在保险合同中,限定“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未依法将该免责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明。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而言创伤更小、死亡率更低、并发症发生率更低的治疗方式会取代原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限定了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重疾险)的真...
【以案释法】团体人身保险汇缴人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故保险公司主张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
北青快评 | 别让职业伤害保障沦为商业保险的免责金牌
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不仅维护了已溺亡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旗帜鲜明地释放了职业伤害保障不是商业保险免责金牌的公平价值导向,值得充分肯定。众所周知,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其突出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投保人只要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应限制单独解除附加险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第十九条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如果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那么这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保险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则不得...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保险合同中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此,岳阳县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该疾病确诊后必须具备相关临床症状,对理赔范围予以限缩,超出了一般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预料和通常认知,实际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尤其是肖蕊尚且年幼,保险合同约定该疾病的一些临床症状在该年龄段不一定均有直接明显的体现。且上述肝豆状...
【以案释法】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应限制单独解除附加险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第十九条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如果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那么这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
...劳务人员投保商业人身意外险,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和人身保险合同...
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翟某某系基于雇佣关系请求宋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保险合同纠纷,若存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受益人可基于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事实,另行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大连海事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辽7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一、...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等待期条款效力的认定
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恶性肿瘤属于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船翻人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判了!
从广义上理解,保险价值可以包括责任,因为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是一种负利益,这种负利益得以免除或减少也就意味着得到了利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责任险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理解为将责任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合同,因此责任险中也可以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形。
投保雇主责任险后保险公司拒赔,最新判决来了...
而限缩保险责任范围牵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重大利害关系,故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该条款,让其充分知晓,在涉案保险合同中,“雇佣关系”特指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纵观整个保险合同文本,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责任限额与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