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洁 郭晶|人工智能创作(AIGC):著作权法的新挑战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得智力成果,即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并且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对于AIGC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比较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AIGC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AIGC是否是人类的...
新型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认定
作为例证,在前述“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考虑到文字作品当中的角色形象没有被充分描述因而作为思想本身不可被受众明确、清晰地感知,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角色形象难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由此可见,“表现形式”一词在著作权法中具有特定的规范意义,即作为立法上确认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依据之...
案说版权法|汇编作品用了别人有版权的内容,构成侵权
某大学出版社辩称:被告对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享有著作权,该书是日常会话用语汇编,日常用语本身没有独创性,单个句子不能形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某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经过了合法授权,已经尽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某大学出版社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黄某要求赔偿10万元并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信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
以案说法|“借用”他人技术方案参与投标?违反著作权法,停止侵权...
作为甲公司投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技改方案》通过文字与图形结合的方式,对相应工程设施的功能、原理、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和施工计划等进行设计和描述,是甲公司智力成果的具体呈现(即著作权法规定的工程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受著作权法的...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41则裁判要旨
案例文号:(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05、指导性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
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吗?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一审...
1、本案系涉人工智能(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本案一审法院对于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侵权归属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做出的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已经具备了越来越强的创作能力。文艺工作者在运用AI技术进行艺术创作的同时,也要重视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要不断提...
“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 引发的争议
(1)涉案图片是否是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所谓的“作品”被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个定义,要判断某件物品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主要需考虑四个相关的要件:一是它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二是...
聚焦首例涉“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何种作品受法律保护?
专家解释,本案中,法院判决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并且原告享有其著作权,是基于一些具体的事实依据,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原告所使用的AI软件本身它是具有专业性的,另外一个,使用者在使用AI的过程当中,应当来说他也体现了他...
【“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销售作品的衍生品需谨慎,一不留神就侵权
原告某公司系《某勇士》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并对该作品中的“某勇士”LOGO和相关人物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被告某购物广场内售卖带有“某勇士”形象的泡泡贴,将其诉至沂源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