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如明确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明确不得对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加收相关费用,执行政府电价政策;放宽了临时用电时限,并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增加了新建居住区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建设、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和新建居住区高层住宅双电源配置、配电设施防洪...
【“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在自家果园劳作时触电身亡,供电公司...
管理不当所致,受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不明确,被告供电公司对导致受害人张某死亡事故的发生的不存在过错,原告方要求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告方诉称发生事故时漏电保护器未动作导致受害人张某触电,漏电保护器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被告供电公司只是负责主干线和分支线路,不包括受害人...
洗澡间私接电线导致祖孙二人触电身亡 家属起诉电力公司索赔未获...
电力公司善尽义务,不当接电后果自负法院认为低压触电情形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供电方已经在变压器下方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用电方私自接电且未按照规程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所涉事故...
国网湖南电力解读新《供电营业规则》
例如,将原由供电企业单方面规定的事项,改为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约定,如第八十四条将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改为“可以与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电费的方式”,将交费期限和方式由“供电企业规定”改为“双方约定”;在第九十七条“电力运行事故责任”、第九十八条“电压质量责任”、第九十九条“频率...
最新《供电营业规则》公布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当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当按照...
新《供电营业规则》解读丨新《供电营业规则》集中体现了供用电...
尤其是修订后新增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不得超出本规则规定的违约责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户义务,减损用户权利”,更是确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不可超过法定”的刚性约束(www.e993.com)2024年7月25日。《供电营业规则》的上述修订,体现了供用电关系的如下特点:一是体现了供用电双方民事法律属性的...
新《供电营业规则》解读丨新《供电营业规则》集中体现了供用电...
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责任"条款中,都新增明确了"约定优先"的原则,规定"(供用电)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尤其是修订后新增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不得超出本规则规定的违约责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户义务,减损用户权利",更是确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不可超过法定"的刚性约束...
以案释法 | 私接电线导致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电力公司善尽义务不当接电后果自负法院认为低压触电情形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供电方已经在变压器下方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用电方私自接电且未按照规程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所涉事故线路产...
【逢四说法】私接电线导致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法院认为低压触电情形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供电方已经在变压器下方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用电方私自接电且未按照规程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所涉事故线路产权及维护管理权均属于用电方,故用电...
私接电线导致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受害人家属即本案原告马先生、郝先生等人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称电力公司违反法律和国家标准,没有在其电表箱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了马女士和小杨触电身亡,因而要求电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辩称,电力公司对于马女士及小杨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原来,原告家庭为了便于淋浴,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