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东: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观及其规范刑法学展开
对于当下弱人工智能(即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又称专用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实施的犯罪,刑法学界秉持弱人工智能“产品论”、“犯罪工具论”和“犯罪对象论”的立场,具体检讨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在现行刑法框架内的犯罪与责任归属问题。另一种是将来视角,立足于刑法发展论和刑法立法原理知识的运用,...
实质解构犯罪要件整体评价销售伪劣产品
从我国刑法对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表述可知,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产品。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然产品是用于销售,那么产品至少在不特定人之间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进行流通。一方面,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交换行为,若商品依法不能流通就不具有合法的交换价值,销售行为则因...
...竞合视角下的“猫药案”分析——对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生产、销售的对象是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产品(第142条之一的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除外),且未达到特别法的追诉标准,那么无需再另行判断行为对象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仅需判断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即可。其中缘由在于刑法第140条的伪劣产品与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殊伪劣商品,具有种属关系,后文再行展...
最高院释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
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
宿法直播间 | 泗洪法院审理一起涉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庭审过程规范高效,被告人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认罪认罚。审判长对被告人虞某当庭予以训诫,被告人虞某表示认识到销售伪劣产品的危害性并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合议庭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当庭对被告人虞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须厘清三个关系
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与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不应混同(www.e993.com)2024年11月13日。从犯罪对象来看,虽然“兽药”也被称为“药”,但不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后者仅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人药”和“兽药”所反映的客体性质不同,前者是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后者是养殖企业或个人的财产利益,两者不能混同。从构...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犯罪的特点及司法认定
若证据链不完整,存在合理怀疑,则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轻易认定为共犯。在上述(2021)粤2071刑初991号案例中,被告人郑某在被查处时亦承认有使用封口机、分装机等工具将半成品药品包装成成品药品,对药品的包装行为属于对药品加工的生产行为,且被告人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假药、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仓储、邮寄...
一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的“以假充真”之辩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吴氏父子均不认罪。而陈土有及吴建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陈土有提出其曾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相应的犯罪金额能否予以扣减,能否少判罚金,并适用缓刑;吴建根在开庭审理中对其被指控的销售金额提出异议。吴昊轩辩称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亨衢公司无销售柴油的资质,其未...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狭义的伪劣产品仅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只是“假”但不“劣”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2.犯罪对象虽然都是伪劣产品,但从刑法的意义上讲两者却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了三种犯罪对象,显然没有穷尽,实际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