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产品充值返利为名吸收资金4.42亿 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袁甲等八人借“三三”系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通过购买产品充值返利,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4.42亿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袁甲等八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袁甲等八人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袁甲等八人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
核心观点:行为人若仅限于向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进行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支持:海检公一刑不诉[2015]9号中,郑某甲向同学、同事借款,对象特定,不构成犯罪。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案例显示,公司吸收本村村民资金,对象相对特定,未公开宣传,不构成犯罪。无罪辩点二: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份判决书中看法院如何认定金额、量刑判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
代客理财如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由于代客理财中的行为人并不发行股票、债权的发行,所以绝大部分情况下,代客理财仅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本文则先讨论代客理财行为如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
法律法规 | 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吸收公众罪典型案例汇总解析(下)
一个无罪案例,在非吸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上,本案与上述陈某先案不同,本案中陈某红吸收存款的对象均为具有特定关系的熟人、朋友、同事等,虽然也是“口口相传”的方式,但仅集中在具有特定关系中,且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没有达到社会公众的程度,因此,不具有非吸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张永华律师:从“法益恢复”角度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妥善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性”。其中对“非法性”的认定有广泛的分歧。(参见张永华律师:《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认定难点及律师辩护方案》)若扩大化解释,民间金融、境外金融机构跨境展业(比如跨境信托、离岸金融、跨境存款)等,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性”。再加上现代金融机构...
最高检: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
...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一——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5月20日、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明、高某、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苏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高某、贺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
广东深圳福田区:“穿透式”四步审查揭秘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案中,涉案私募机构主要人员构成复杂,常常伴随人员混同的情况,其中核心管理人员、宣传推广人员、销售人员、负责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杨婷婷进一步解释,平台老板、高层管理人员辩称,他们不直接接触投资人,无法知晓和控制销售人员违规向不合格投资人宣传及募集资金;而某些基金产品的设计研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