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拥军|新型网络支付方式下非法取财行为的类型化定性——以账户中...
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身份真实或权限授予的存在,是第三方支付设备的“实质财产转移条件”,行为人冒充真实用户向第三方支付设备发出支付指令,利用支付设备正常的财产处分功能取财的,应构成诈骗犯罪。因此,非法获取他人支付账户内余额的、非法获取他人“宝宝类”理财基金账户内资金的以及网络信贷领域非法消费或者套现他人信贷产品...
第三方支付揽存功能遭削弱 跨行转账给他人将行不通
据了解,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是消费者在消费平台设立的资金账户,而银行账户则是消费者在银行设立的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从银行卡账户扣除。分析认为,未来支付机构的“互联网+”道路将迎来一定考...
央行:网络支付拟每天限额5000元
1、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2、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
《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修订,2024年9月20日起生效
1.2.1余额支付,指你使用本公司给你开立的支付账户中的余额进行资金转移的一种支付方式。你确认并同意本公司给你开立支付账户时,将你的微信号与该支付账户相关联,使得你可以通过微信的“零钱”功能使用该支付账户(以下所称的“零钱”即指该支付账户,也等同于《财付通服务协议》中所指的财付通账户)。你有权使用“零钱...
9月12日起,淘宝逐步向所有卖家开放微信支付
对支付宝无实质性影响在业内看来,淘宝若全面接入微信支付,也意味着此前巨头之间封闭的体系逐步走向开放,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一直以来,国内互联网巨头平台支付生态处于互不相通、彼此屏蔽的状态。直到2021年7月,被称为支付“国家队”的中国银联云闪付App与平台间便开始谋划互联互通,并率先开启了与支付宝的互通合作...
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刑事定性 | 嘉案深壹度
其缺陷是:第一,整体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掩盖了被告人行为的实质?可否将这一系列犯罪行为统合在被告人的一个犯罪故意之下?第二,被告人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还是冒充他人信用卡使用的行为?第三,京东商城、支付宝账户是否属于信用卡?根据辩护人的意见,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使用被害人农业银行卡内资金的事实,均属于...
罗开卷: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类型化定罪思路 | 至正-法律研究
通常也以盗窃罪定性,主要理由为:第一,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其所有权属于用户;第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转走或者消费其账户资金,实质上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第三,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
央行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条例 督促合规开展业务
《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其中,储值账户运营又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为赌博平台提供第四方聚合支付为什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聚合支付:也称“融合支付”,是指只从事“支付、结算、清算”服务之外的“支付服务”,依托银行、非银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银行、非银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集成了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多种支付方式为一体,提供一个聚合类型的二维码给商户进行收款的服务。其本质是提供技术...
【热点评析】支付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从圈地的蚂蚁到被驯服的象?
2023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更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变更许可信息公示》[1]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许准予决字[2023]第189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图1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