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是怎样的?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公众有权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无需支付报酬。这种使用通常是非营利性的,且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合理使用的核心在于“合理性”,它要求使用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
顾伟 周响|人形机器人生成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就具体涉及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9种作品类型,本文主要以近年来AI文生文、文生图、文生视频、图生视频、AI歌手等人工智能技术为背景,主要讨论人形机器人生成文字、美术、音乐、视听、设计等作品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二、人形机器人生成内容侵权风险分析人形机器人所生成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存在多种侵权风险...
王胜捷|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边界与侵权规制
就文本与数据挖掘侵权的合理使用边界,有学者提出了“作品性使用”和“非作品性使用”的概念,另有作者提出了“表达性使用”和“非表达性使用”这一概念。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背负的侵权“原罪”,以“转换性使用”为标准划定作品使用的合理边界能够有效平衡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需求。但该标准的采用理当符合我国情,...
通力知产 | 《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研究
角色名称、形象特征等并不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但因被告大量使用相似元素用于同题材游戏中,最终法院认定此种行为是凭借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在移动端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本应属于原告的相关游戏市场,对原告运营相关游戏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31]通过适用兜底条款为网络作品等元素商品化权益提供...
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探究
合理使用的认定困境短视频的时长一般是5分钟以内,依靠移动端拍摄、剪辑和分发,类型也层出不穷,如混剪类、鬼畜类和影评类等二次创作短视频。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对此类情形进行规定,在短视频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目前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存在以下困境。
焦和平 梁龙坤:2024年国家社科基金知识产权项目数据分析报告
关于数据统计的说明:为更直观地反映知识产权研究的立项情况,本报告限于对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项目进行分析,统计数据的选择主要参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www.e993.com)2024年11月2日。因此,本报告仅统计与知识产权、版权、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品牌)、地理标志、遗...
庄语滋|论数字化转型中的民事证据真实性标准——以基础融贯论与...
3.零碎的学理概念由于电子证据的技术依赖性,针对民事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既有研究重点关注在电子证据领域,如研究最佳证据规则、保管链规则等能否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同等适用,或者对电子数据、区块链证据、大数据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审查方法进行类型研究。但此类研究并未聚焦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问题,并未对法官针对证据真实性“...
曹丽萍法官:传播“切条”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一等奖...
第一,用户在某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涉案作品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亦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第二,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涉案作品片段的情...
浅析公司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三、公司著作权纠纷相关事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1]与第五十三条规定[2]中。这两条法条虽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但是除开显而易见地使用他人作品这类侵权行为之外,并没有明确如何认定被告诸如剽窃、歪曲、窜改等行为构成法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为确定这些行为构成...
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
结合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金额、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本案最终全额支持原告的填平性赔偿诉请。被告综艺节目播出平台侵犯了原告对音乐作品等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参与节目创作,其仅通过综艺节目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被诉作品,对作品所包含元素是否构成侵权,平台并无能力亦无义务逐一审查,在无主观过错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