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基础——基于用益补偿的视角
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之间的用益补偿规范依据,主要存在于积极利用和消极保护两个方面。积极利用方面,主要涉及民法典第993条、第1012—1013条、第1017—1018条的人格要素许可使用范围,以及第1021—1023条的意定行为方式。消极防御方面,主要涉及民法典第1182条关于侵害人格要素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关于...
论一般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视角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第2条第1款规定:“只要未侵犯他人的权利,未抵触宪法规定以及未违背善良风俗,那么任何人都有权使其人格自由地形成和发展。”由于《德国基本法》出台晚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因此其对德国人格权法的影响主要通过司法...
成片后溢价转让“份额”,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同,欺诈的违法性在商事领域有其独特性,并非与商业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当事人一方均有向另一方披露、告知的义务,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要求行为人直接就不利于其谈判地位的事情作出说明”(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具体何种事实属于应该告知的...
【最新版】民商法书单 | 基础理论向 | 书单推荐
★[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根据原书第41版重新译校的中文版即将上市)[德]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正在根据原书第17版进行重新译校)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
浅论好意施惠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山东法制报数字报-山东法制报电子...
好意施惠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德国,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中界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时,排除了一些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社会层面的行为,将其统称为好意施惠行为,并指出这类行为是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台湾学者黄立称之为“施惠行为”。他认为,施惠行为以增进情谊为目的,而人际关系如爱情、友谊、社交往来...
自助游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4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56页。5董学立、王晓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
尹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再批评
[14]《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75卷,第160页;《联邦劳动法院,新法学周报》1990年,第67页。转引自[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811页。[15]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及适用对象
1、[日]山本敬三:《民法要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试论民事“错误制度”的构建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5页。[5]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7]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
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
《德国民法典》所指的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终止又称“告知”(德语Kuendigung)则适用于继续性合同,使契约关系或因契约所生的法律关系终止,效力向将来消灭。[37]解除权与终止权同属于形成权,二者的区别为①适用原因不同。解除权主要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终止权适用范围可能与债务履行无关,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