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陈某某与某认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同年3月9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认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及时转换从业机构造成的就业损失等。认证公司认为,陈某某是兼职审核员,之前已在其他公司就业,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
HR要谨慎!这几种证明千万不要随便给员工开!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HR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开具“离职证明”
但金先生对离职证明中表述的“本人提出辞职”的内容不认可,故拒绝接收该离职证明。执法人员查阅了该离职证明,该证明已具备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基本要素。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不存在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综合点评...
离职证明不是“拿捏”劳动者的工具
离职证明是为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设计的一份书面证明,它不仅是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敲门砖”,也是其享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的依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本应立即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将离职证明视为可随意使用的工具,对其“任意打扮”。比如,拒绝或延迟出具离职证...
工人日报社评:用离职证明“拿捏”劳动者,此风不可长
离职证明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来证明劳动者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同时具备某些方面的工作经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然而,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在出具离职证明环节“拿捏”劳动者,致使其再就业遇阻,由此引发纠纷...
【文字解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
公司延迟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索赔能否获支持?
蔡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该公司的自我需要迟延办理,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的同时出具离职证明,遂综合考虑劳动者实际工资损失、待业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公司赔偿蔡某工资损失等2.5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不得附加条件,一中院以案释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一方面,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其行使用工管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往往带有主观性,缺乏中立性和客观性,这一点在双方存在纠纷时尤为明显。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
【通法君普法】用人单位,请依法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用人...
签下“双方无争议”离职证明,劳动者仍可追索未结工资
但是离职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一般都是单位单方出具的格式文本,与双方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文件不同,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劳动者在离职证明文件上签字也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对文件所有内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