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人类参与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分类保护研究
在坚持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前提是符合作品要件的情况下,应基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参与情况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分类,以满足现实需要。具有创作意图的使用者输入创造性指令,且该创造性指令对生成物的贡献不低于人类创作作品时所作贡献的情况下,输出的生成物符合著作权法作品要件的,属于作品,使用者应为作者。不具有创作意图...
邵天朗: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之否定 | 知识产权202409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思路包括两类:一是“情节类比”保护路径,即将电子游戏规则类比为视听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在“蓝月传奇”案中,法院认为“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均有一定的情节”。在“太极熊猫”案中,法院认为“ARPG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详尽的游...
李梦菲|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利归属及保护路径
通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性质认定与特征分析,有助于以更客观、更具说服力的方式证明是否具备可版权属性以及被纳入“作品”范畴的法理基础。此外,还将在充分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质的基础上,于现有法律框架下探寻更高效、更充分的保护路径,有助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以更完整、更优质的形式进入大众视野,满足文化艺术...
天平剑|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反思与重构
三、坚持作品类型法定有助于厘清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四、汇编作品的具体认定五、汇编作品的最终认定六、结语一、问题的提出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第五条将汇编(编辑)的对象限定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汇编的对象是不具备独创性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材料时,比如单纯的科学...
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导读角色形象是作品所塑造的个性与众不同、外形不拘一格的艺术形象,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角色形象能够脱离作品本身而成为一种独立保护的权利客体。相关观点1.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在一般意义上,形象是指表现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相貌”,或是指文学艺术作品
新型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认定
一、新型智力成果带来的著作权法适用困境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与载体可分离的基本特征,但作品又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表现于外,达到受众可清晰感知的程度(www.e993.com)2024年12月19日。表现形式在著作权法中有其独特规范意蕴与功能,是将不同作品类型区分开来的主要依据。然而,在媒体融合环境下,信息的呈现方式受到技术革新的影响而与传统信息产生极大...
单小波|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认定
伯尔尼公约虽然没有定义作品的“作者”,将其留给缔约方,但其文本和历史背景强烈表明,公约指的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这意味着版权保护最初属于人类作者。公约第六条之二授予作者相关的精神权利强调,这些权利独立于作者的经济权利,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也仅由人类创作行为触发。从工具主义或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是通过...
AI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技术也有“成长的烦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认为,判断利用AI软件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智力成果”及“独创性”这两个需要考量的要素是最关键也是最难认定的。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2014年6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将其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虽然该修改最终并未通过,但仍有借鉴意义。此外,有学者把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并具有独创性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见,在对实用艺术作品内涵的...
丁晓东: 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到底是谁?
一、对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实在法与比较法分析对于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可以先从各国的实在法出发进行分析。整体而言,欧洲大陆与美国都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否定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而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过单独立法,为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所有计算机生成作品生产者提供除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