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中“合格通知”的规则检视及司法认定 | 案例精选
(一)错误通知人的归责原则“错误通知”是指通知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从而对被通知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最终认定被通知人不构成侵权,应当属于通知人通知错误。关于错误通知人的归责原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确认为,《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3款中的“错误”定性的是通知本身,而非通知人的主观状态,...
专业文章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障为视角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中,通常归责原则均为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之下,消费者就需要证明电商平台存在差异化定价的客观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就消费者个人的举证能力而言,几乎无法达到该种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欧盟立法当中的经验,规定此类案件当中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电商平台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定价是正当并且...
陈记平 宋思杰|数字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一般来说,民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原则运用于确定数字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又表现出与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不同的特征:一是主要表现为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空间不大。网络活动多为可识别、可控制的人为操作计算活动,其影响范围和目的可防可控,...
网约车聚合平台不能“任性”了,官方:要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但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法及行政处罚法所采用的客观行为论归责原则即一般归责原则,如网约车聚合平台实际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的,该行为依据《暂行办法》予以处罚符合上位法相应规定及法律预期。目前包括广东省广州市,天津市,河南省南阳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等城市,相继出台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办法,依法规范...
引导网约车聚合平台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另有观点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基本属性,根据行政法一般归责原则,在尚未制定具体管理规范前,适用现行电子商务法对聚合平台加以引导规范,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一般原则。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新兴业态,事后仍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加以明确。目前,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3期总第77期)
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普遍应用,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设定为平台企业(www.e993.com)2024年9月25日。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接受行政处罚”和“改正违法行为”两种类型,这两种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
应用分发前沿法律研讨:审核义务与注意义务边界何在?
作为移动应用程序上传和分发的枢纽,其承担的平台治理责任,须综合考虑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区分、法律归责原则、平台控制力等因素。在业界看来,怎么做才能让平台“担责又不过度加压”?抖音集团商业化法务张贝贝介绍了应用分发平台机制。目前平台的应用分发机制类型有应用商店分发与App内分发,两者具有显著的差异:传统应用商店...
瀛东律音┃网购平台针对权利人投诉举证责任探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时已从过错原则偏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二者显然存在较大区别,过错推定原则认为平台经营者作为平台的组织者,相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处于优势地位,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有能力迅速对知识产权侵权链接进行有效处理...
薛茜丨网络平台责任“权力化”的治理路径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时“相应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相较于网络平台“私权力”的强化,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滞后,大多沿用着互联网1.0时代的“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在应对当下因为网络平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捉襟见肘。从规范层面看,将平台纳入治理环节之中是为了激发平台活力...
陈全真|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平台权力的再中心化
在平台权力扩张所导致的私人领域被侵犯的问题上,一些学者已经给出初步建议,通过考量互联网隐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分散化,以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举证能力的悬殊地位,倾向于采用一种实质标准判别隐私利益,在归责原则上采用较为严苛的过错推定原则来重构侵权规则,以增加被侵权人胜诉的可能性。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