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法答网精选问答⑧(执行篇)
在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虽然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同于查封扣押等一般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执行当事人变更,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影响重大,在没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情况下,可以将变更裁定理解为“执行行为”,纳入异议复议救济程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目前没有纳入异议之诉程序救济渠道,但又涉及当事人重大实...
最高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能提起执行异议或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答疑实录第01-38号
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权利救济经济性原则出发,当事人对签证机构出具医学证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引导当事人先行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证,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渠道进行纠错;当事人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问题3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
一方面,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即由申请人等权利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离出来,便于法院执行,为申请执行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拓宽了救济渠道。另一方面,在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申请人等权利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由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对涉案债务...
债务人怠于申请执行时债权人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债务人已经获得生效判决且怠于申请执行的情形下,支持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如不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此种“损人不利己”行为无法得到法律规制,相对人不当得利,而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司法救济途径,实属不公平,故应当扩大代位权制度的涵射范围,将此情形纳入其中,允许债权...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
最高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如何救济?
根据该规定,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无法再进行救济;如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关于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规定:“...
【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工作法治化指南
d.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e.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信访事项办理
法官建言|论执行依据不明确问题的解决途径
执行依据应当明确。执行依据不明确的现象依然存在。现行解决执行依据不明确问题的途径存在局限性。建议整合、补充和细化执行依据不明确问题的解决程序,或是解释说明;或是裁定补正;或是补充调解、补充决定、补充裁定、补充判决;或是重新作出执行依据予以纠正;或是另案处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执行依据不明确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对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
二是不启动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内实体解决。这种途径的救济要看第三人具体异议的情形。如第三人仅对债权数额有异议,可通过对账、审计等手段予以解决,简便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高院答复中的案例,执行法院便是采取此种方法进行的处理。本案案号:(2018)豫1727民初5275号,(2019)豫17民终1206号,(2020)豫民再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