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
最高法院关于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十五条裁判规则精解|约定|...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救济方式,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新获得交易自由,进而更好地促进交易效率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包括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构成了法律行为调整模式与法定调整相互衔接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探辨
综上,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可以转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或请求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可以不以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外,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的逾期再审申请或被驳回再审...
周末选读//“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再审救济机制——节选自辩论...
1.以剥夺“功能性辩论权利”为救济必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再审事由中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应的是功能性的辩论权利,包括受送达权、事实与法律主张的陈述权、质证权等。如此解释,能够合理扩大辩论权利的救济范围,涵盖以下情形:当事人根本就未被允许参加诉讼;在法庭上剥夺了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
有条件放宽启动再审的限制最大限度拓宽诉讼救济渠道
专业的诉讼渠道一堵塞,当事人投诉无门,便会寻找其他救济途径,他们的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他们懂得权力在上,上能压下,也就形成了申诉状满天飞的怪现象,有些老上访户就是这样形成的(www.e993.com)2024年7月10日。2、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可操作性...
对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
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审理指南,规定此情形下要进行实质审查,但采取何种途径和程序进行并未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实践中可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执行法院受理第三人超期提出的异议申请后,裁定终止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使程序回归到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用法治方式保护产权
二是为国家救济开启了必要通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顾雏军及其他同案人员,即便再审改判轻罪,也可以就错误判决造成的“超期羁押”对人身自由的侵害,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也是正义回归的应有之义。跳出个案的窠臼,对于更多的企业家而言,这次再审改判则有指向性价值。从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
最高法修缮民告官规则:明确强拆被告资格,细化再审处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规定还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利。《申请再审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一裁终局”下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现行司法救济途径及发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院对仲裁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仲裁。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