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终结的程序是什么?
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将信访事项划分为六类,具体包括:涉法涉诉类事项、仲裁类事项、党员申诉类事项、行政程序类事项、纪检监察类事项以及普通信访类事项。我们了解到,针对普通信访类事项设有“三级终结不受理”原则,即通过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后,信访人应对同一事项尽快停止信访行为,但尽管如此,相关职能部门...
【司法公信建设】用心用情做好涉诉涉法信访化解工作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信必复”工作要求,从群众来信来访“有信必录”“有访必接”,到采用案件评查、集体研究、公开听证、依法终结等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再到推动访源治理、把引发信访的源头矛盾问题化解在前端环节和萌芽状态,用心、用情、用法落实“有信必复”工作,持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秩序不断好转。“作为一名扎根...
并不是所有信访事项都会出具书面回复,哪些情况可能不会?
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涉法涉诉事项是指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中已经发生,正在产生或依规应交由相关部门通过特定途径处理的事项。特定途径包括:(1)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不服刑事处理...
中央政法委出台三个文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着眼于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理,防止一些案件游离在法治轨道外,形成越级访、违法访。文件重点明确了“诉”与“访”的标准,对什么是诉类事项、什么是访类事项做了严格区分,以及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各种具...
中国人大网--在线访谈文字
曹建明检察长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涉检上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处理好涉法涉诉案件,处理好涉检案件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包括我们辽宁省的检察机关,都把处理好涉检上访案件作为一项突出的重点工作,认真妥善抓好。比如在我们辽宁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上访案件,对于普通的涉...
翟校义 | 《信访工作条例》带来信访工作的新变化
在信访受理上,《信访工作条例》除了将原有的涉法涉诉信访进行分离之外,还专门作出规定,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机关,以适应监察委设立的体制改革现实(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4.转送交办在转送交办上,《信访工作条例》为方便信访群众,在对信访登记、书面告知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对转送、交办的书面告知也进行了明确...
一文读懂|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第三、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6.两个不再受理是什么?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
用心用情做好涉诉涉法信访化解工作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信必复”工作要求,从群众来信来访“有信必录”“有访必接”,到采用案件评查、集体研究、公开听证、依法终结等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再到推动访源治理、把引发信访的源头矛盾问题化解在前端环节和萌芽状态,用心、用情、用法落实“有信必复”工作,持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秩序不断好转。
《信访工作条例》重点解读
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全国信访系统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国家信访局本级新增、修订配套制度30余件,各地区分批分期推进配套制度办法、业务规则“立改废”,目前完成率达到90%,基本形成了以《信访工作条例》为统领,以《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