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警示 大曝光】酒驾红线不可越 海北交警曝光4起醉酒驾驶拘役案例
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到场后,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驾驶人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驾驶人侯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驾驶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侯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门源县...
【夏季行动I五大曝光】酒驾红线不可越 门源曝光醉酒驾驶拘役案例
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到场后,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驾驶人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驾驶人侯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驾驶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侯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门源县...
危险驾驶无罪案例:呼气式酒精测试只能作为立案侦查依据,警察提取...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上诉人陈正平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只能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立案侦查依据。原公诉机关、二审出庭检察员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正平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侦查机关提取陈正平血样时,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存疑,且未按规定使用消毒...
【案件快讯】为逃避调查再饮酒,枞阳一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36mg/100ml。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衡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
学法进行时丨解读《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实践中存在少数特定情形,没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也可以认定。如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或找人顶替以及血验结果虽然被排除,但是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确实醉酒的,可以以呼气酒精...
醉酒危险驾驶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来啦!
《2013年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www.e993.com)2024年9月17日。”在此基础上,《2023年意见》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情形的认定处理规则,第4条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
危险驾驶无罪案例:关键证据检验方法不规范、检材可能混淆,不能...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的主要证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存在检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送检检材不能排除混淆他人血样可能性的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例索引(2017)闽09刑再4号基本案情2013年6月25日凌晨2时20分许,陈应龙(身份证号)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途经霞浦县时刮撞行...
解读“醉驾”新规四大焦点 法院统一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标准
虽然看似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不被立案追诉,但却受到时间及次数的限制,还有“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的情形,被明确列为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从没有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到明确限制部分情况适用缓刑,实际上减少了缓刑适用范围,加大了...
血样送检不及时,醉驾法院判决无罪
故对提取的血样委托进行检验鉴定,不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本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检血液,迟延送检的特殊原因不明,迟延送检未经上一级公安...
【普法课堂】“必看酒驾攻略”!猜一猜,不跑会怎样?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