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行为,财政部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行制度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授权不尽相同,《使用办法》统一了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根据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并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权限保持一致,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规定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下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应当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单...
政策动态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
201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版)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
第四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二十大修改内容!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办法》细化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合理补偿收入和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收益等转化收入按规定留归单位,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财政部就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二是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二是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