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矛盾殴打他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殴打路人的行为造成张某轻伤,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史某殴打三位路人并非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也没有将路人殴打致伤的目的,只是怀疑别人嘲笑自己而寻求刺激,就随机选择路边群众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无事...
男子听闻妻子被调戏,带人将他人打致轻伤二级获刑,被打者不服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从本案来说,受害人经伤情鉴定,伤害结果为轻伤二级。因此,行为人贾某庭具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且造成了相应的伤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龙某财等人想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贾某庭等人刑事责任的想法,林小明称,具体...
殴打致轻微伤,能否认定“情节较轻”?仅处以罚款?(附最高法案例)
根据执法实践,故意伤害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每日一案】偶发矛盾殴打他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殴打路人的行为造成张某轻伤,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史某殴打三位路人并非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也没有将路人殴打致伤的目的,只是怀疑别人嘲笑自己而寻求刺激,就随机选择路边群众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无事...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杨安等人虽未持凶器伤害他人,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处罚,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刘波及其辩护人上诉和辩护提出没有致死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明,刘波积极参与殴打他人,当被害人倒地后还朝被害人头部踩了两脚,有目击证人及同案犯的交代所证明,应予认定。刘波的行为...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关于打架斗殴的后果,成都警方有“提醒”
2024年6月,在成都市某小区,因车某某认为邻居刘某某长期在共用通道处堆放垃圾,影响其进出家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继而引发互殴(www.e993.com)2024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调查,上述人员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情节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分别给予车某某、刘某某行政罚款一百元处罚。
故意伤害案中轻微暴力行为性质的认定
且行为人认知以一般人的认知为准,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或者一般殴打都难以致人轻伤。当行为人对特定对象实施轻微暴力或者一般殴打,特别是行为没有持续性、连续性,只是推一掌或者打一下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轻伤,也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不能主观臆想,要注重...
罪名解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与辩护路径探究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景泰县法院:酒后殴打他人 “醉”不容恕!内附打架成本说明
景泰县法院:酒后殴打他人“醉”不容恕!内附打架成本说明觥筹交错间共叙情谊,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但喝酒需量力而行,一旦饮酒过量,酒后冲动,造成的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比如有些人醉酒后大打出手,致人伤残,这种情况如何担责?6月20日,景泰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被告人...
青岛路虎打人案深度解析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那么,即使没有达到轻伤,那么该事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