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金额的认定及量刑影响
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对于部分被招募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整个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较...
「成功案例」18人诈骗案(取保候审,主犯变从犯,从轻处罚)
「成功案例」18人诈骗案(取保候审,主犯变从犯,从轻处罚)一、基本案情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开发具备后台控制功能的交易所软件,并将软件出售给中间商,中间商再将软件出售给诈骗团伙用于实施诈骗,让被害人误认为是自己投资失误,先后骗取各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个人涉案数额)。综上所述,犯罪嫌...
京都释法 | “参与跨境电诈累计30日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当限定适用
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即犯罪集团的负责人、主犯,按照全部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其他成员按照参与的犯罪认定犯罪数额。3.如果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能够查明,成员个人的犯罪数额无法查明,按照主从犯的认定规则处理,比如主犯按照全部犯罪数额认定,其他成员按照主、从犯的认定和处理规则进行处理:考虑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
“诈骗罪”的判断标准、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被害人的受损情况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吴萌律师带大家深入解析诈骗罪的判断标准、量刑标准以...
保健品案件中,经销商、分公司应属于从犯的辩护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主从犯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代理商杨某、王某和美容院负责人为主犯,经查,代理商和美容院均是涉案公司加盟机构,不参加涉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涉案公司不存在紧密组织管理关系,在本案诈骗中均只是在部分环节参与并起次要作用,故指控代理商和美容院老板为主犯不当,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以案释法: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志林、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0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李志林在共同犯罪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属于累犯。肖某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在综合考量了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最后判处李志林四年九个月,肖某两年,并处相应罚金,要求...
人民法院案例库:诈骗罪64件典型案例
实践中,公司化运营的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般具有多个层级,在判断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从犯时,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是否系诈骗罪的实行犯为标准,而是需要妥善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认定主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察行为人是否系犯意发起者、是否利益主要获取者、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
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主从犯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代理商杨某、王某和美容院负责人为主犯,经查,代理商和美容院均是涉案公司加盟机构,不参加涉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涉案公司不存在紧密组织管理关系,在本案诈骗中均只是在部分环节参与并起次要作用,故指控代理商和美容院老板为主犯不当,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是...
陈鸿翔 王肃之 |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一是,行为人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从犯。本条强调首先根据“地位作用”认定罪责。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一》)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各共同犯罪人应承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