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保全裁定不服,哪些能提起执行异议?不能提如何救济?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规则详解:商品房买卖纠纷(二)
Ⅰ、判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即使预约合同内容具备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理解为补充性规范,在当事人对合同...
高院:主债务人的财产不便执行的,能否认定补充赔偿责任条件成就
执行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主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然发现了财产,但不方便执行的,可以认定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成就。案情简介一、某担保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银行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就某担保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向某某公司提供的1000万元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8辑)
175、最高院民一庭: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案外人根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答:不应当,这种做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即便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以不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仅...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
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
迟延履行仅两天,就得多给500万元吗?|约定|调解书|人民法院|民事...
法院审查后认为,对于张某申请执行500万元是否适当,应作如下分析:首先异议人是否存在故意。根据异议人的履行情况及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异议人某公司主观上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其次,异议人是否已履行完毕。本案中,作为案件执行依据的(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系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即异议...
...投资的股权如何排除执行——韩某诉上海垦丰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韩某称其与马某系夫妻关系,马某去世前持有案涉前述股权的50%,应归韩某所有。上海高院冻结登记在马某名下三公司全部股份,损害韩某权利。请求解除对宝恒公司45%股权、北京丰年公司35%股权、黑龙江丰年公司30%股权的保全措施。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
案外人异议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认定——四川高院裁定管某某与李...
原标题:案外人异议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认定——四川高院裁定管某某与李某明复议审查案裁判要旨案外人异议经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即便其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同一异议请求,依然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而非异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2019年10月8日,南京中院作出(2019)苏01执异229号执行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己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