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检察与金融高质量发展”征文获奖名单
1.自洗钱罪适用的理论检视与司法释疑作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谢鹏、马春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杜宝坤2.操纵证券市场及关联配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以连续买卖交易型操纵为视角的考察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王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王晓燕3.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变卖车辆,转移款物,将车辆虚假过户到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持有并窝藏以其母亲犯罪所得购买的车辆,其后将车辆进行变卖或转移,均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
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
在自洗钱入罪背景下,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争议之处,如贪污、受贿行为人通过他人银行账户、理财、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或者形成资金混同是否构成洗钱罪,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等,有必要进一步厘清释明。01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行为人利用第三人账户收受贿赂款,并取出现金的...
洗钱罪的法律规制与应用 | 至正开放麦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法治面|洗钱犯罪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哪些亮点?
《解释》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自洗钱”行为,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数罪并罚,情况非常复杂且影响面大,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确定。司法实践中,需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主...
办理他洗钱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解释》不再以“明知”来表述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而采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洗钱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需要重点把握四点内容:一是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办案时应当调查核实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
两高就洗钱犯罪认定标准发布新规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其中,《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洗钱罪认定:不能泛化套用事后不可罚理论
洗钱罪认定:不能泛化套用事后不可罚理论□立足于洗钱罪作为上游犯罪的事后行为之根基,我们需要在这对辩证关系中进行动态的解析,既不能割裂其与法定上游犯罪的“血肉”联系,也不能否认洗钱罪在发展中呈现出“脱胎”的新型特征,以便准确理解和认定洗钱罪。由此出发,对于事后不可罚理论在认定洗钱罪中的“惯性”运用...
...结合洗钱罪的特征对洗钱犯罪司法认定进行厘清——洗钱罪认定...
□立足于洗钱罪作为上游犯罪的事后行为之根基,我们需要在这对辩证关系中进行动态的解析,既不能割裂其与法定上游犯罪的“血肉”联系,也不能否认洗钱罪在发展中呈现出“脱胎”的新型特征,以便准确理解和认定洗钱罪。由此出发,对于事后不可罚理论在认定洗钱罪中的“惯性”运用问题,我们就不能仅局限或者停滞在传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