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共同盗窃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共同盗窃中的实行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
受贿案件中概括性故意认定分析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施某之间虽未发生直接的财物转移,但陈某明知施某系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仍授意其“跑官”,施某为帮助陈某“跑官”向中间人支付大额钱款,且将花费“百十来万”告知陈某,陈某对于受贿数额存在概括故意,同时,陈某利用职权帮助施某谋取巨额经济利益,符合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特征。施某为此花费的100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其帮助行为实施犯罪是明知的,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可以综合审查行为人获利情况、帮助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因素加以判断。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102刑初145号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65辑3.帮助...
法治面|洗钱犯罪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有哪些亮点?
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比如,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二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同一犯罪构...
张迪:网络犯罪综合认定模式检讨
2.基于补助证据的细节型综合认定法 《电诈意见(一)》第2条规定,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盗窃数额认定及认识错误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一般而言,只要对所盗财物的价值具有可能性认识,如主观上抱着“能偷多少偷多少、偷到什么算什么”的心态或者采取特定手段进行盗窃,均应视为具有概括故意,即具备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因素,按照所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盗窃数额(www.e993.com)2024年12月20日。只有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对所盗财物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才会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实践中,...
周宁静|人工智能时代犯罪参与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以ChatGPT...
有学者指出,如果连正犯是何许人也都没有查清,就不可能知道帮助者与正犯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当然也就对狭义共犯的定罪处罚束手无策。可以见得,共犯从属性理论下由于无法确定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也就没有存在之基础,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放弃对网络技术共同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人工智能归属于网络技术...
关于证据审核与认定的77则参考案例
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盗窃对象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将行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在主观范围内衡量客观危害的大小,在客观范围内认定行为的主观方面,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工地管道工,结合其自身情况、被盗物品的实际情况及行为前后的表现,并参考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等情况...
新司法解释发布,“他洗钱”主观要件、“自洗钱”认定标准再明确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比如,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