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知产律师详解:AI数据训练版权界定及解决路径!
2023年12月27日,美国报业巨头纽约时报向OpenAI及微软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许可使用《纽约时报》的数百万篇文章训练AI大模型,侵害了纽约时报的版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全世界首个AI平台被大型媒体起诉侵犯版权的案例。显然,AI数据训练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所必须面对的核心法律问题。当前技术条...
...概念流变及现实意义|法律|版权法|财产权|权利人|著作权法...
美国学者NorwoodF.Allman在其于1924年所著的《民国初期的版权法》一文中对中国著作权法中的“限制”的解读,亦以尊重当时实定法文本为特点,侧重于从广义层面理解著作权限制,将著作权权利内容和保护对象的范围设定都囊括在内。[18]可见,总体上,这一历史阶段,“限制”一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所处的使用语境与当下有...
案说版权法 |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本案中,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一个自由搏击类赛事节目,整个节目的画面是通过多角度镜头摄制,并经过后期剪辑和人工编排而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此外,全土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因此,本院对全土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
赵国庆|论虚拟数字人技术下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其中也应用了这种区分方法,对于包含AI生成物的作品,美国版权局将考虑AI的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包含作者“创造性想法表现形式”的结果。具体而言,对于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技术往往是辅助,用于在数字人身上生动地还原真人演员的动...
短视频“二创”,著作权法律边界在哪
如上文所述,“点评改编类”短视频在已经融入了剪辑者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可能符合《著作权法》中改编行为的定义,即以不同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而创作形成的短视频还可能构成改编作品。但是即便如此,由于改编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利用行为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行为可能涉嫌改编权侵权。合理...
张凌寒:回应立法计划,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
早在20世纪末,美国《千禧版权法案》几乎成为世界网络立法的模板(www.e993.com)2024年10月1日。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国际范本是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该法确立了著名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后来这两大原则也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国立法采纳。互联网立法一直以产业发达的美国立法为借鉴...
郑森|论AIGC生成歌曲的著作权法规制
我国著作权法中传播权体系根据受众所处场所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现场传播权”,包括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以及广播权中第二项子权利——公开播放接收到的经初始传播的作品的权利;第二类为远程传播权,包括广播权第一项子权利(非交互式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权)。AI翻唱行为是否受两类权利的控制...
熊文聪:对全球首例“AI生成图片受著作权保护”案的评述
有研究者认为,AI模型的设计者或操作者不能对AI生成内容主张版权的立法依据在于:无论是设计者的研发行为还是操作者的使用行为(如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等),都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定义的“创作”,即不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然而,什么是“直接产生”?什么又是“间接影响”?
“著作权法体系是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好归宿” ——专访北京...
冯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人类是经过大量学习后才产出内容,人工智能也是如此,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成果是否能受版权保护的这个问题上,我们关心的不是产生过程,而是其产生的成果是不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这个定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由概括加列举、减去排除的规则——概括是指文学、艺术和...
来认真讨论下 AIGC 带来的“著作权”问题——AI 创作的内容版权...
1.AIGC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体现了智力活动主体的智力投入。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的观点,“智力”是自然人独有的思想,即只承认人类能够成为进行智力活动的主体。[3]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横空出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认为AIGC只有在其生成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