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律师函,是否侵犯名誉权?
微信朋友圈的复制、转发功能,也使得朋友圈内容具备了传播的便利性、迅捷性,发送律师函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其中确实包含有对第三人负面评价内容,容易引发对第三人的猜测和误解,损害第三人在特定群体中已经产生的信赖,对第三人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在朋友圈中大量散布律师函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微信上辱骂他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微信上辱骂他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安机关可就其辱骂行为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毕利传律师补充: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公证,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
【普法强基在行动】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如何起诉维权?
有些地区的法院不允许当事人查询他人信息,此时就需要委托律师,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查询相关信息。三、其他方式(一)通过线上公开平台查询若被告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具体信息。若被告是自然人,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裁判文书网,看是否有对...
微信借钱给他人仅签订了电子借条的,法院认吗?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网友咨询:微信借钱给他人仅签订了电子借条的,法院认吗?李靖律师解答:通过网络方式借款签订的“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现在移动支付越来越发达,很多人会从微信或支付宝上借钱给别人。通过网络方式借款,常常双方都没有签订纸质借条。因此,在以后追债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举证...
新闻多一度丨监控截图发群聊开黄腔,是否违法?群主需要担责吗?
注意了,利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请大家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的电子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92条实务问答(一)|债权|约定|贷款人|担保人|借款...
答:借款过程中,有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时,应当在借条明确写明“保证人某某为借款人某某的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www.e993.com)2024年11月28日。09、借贷案件诉讼调解或执行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案外人作为担保人?
宜昌刑事律师王金治解答私自将他人微信钱包款项转走的法律后果?
第二天,李某发现微信和银行卡的余额消失不见,通过查看转账记录、收款等方式,发现是张某所为,但张某表示无法将钱归还,李某便报警。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王金治律师回复:《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金治律师认为,被告人...
微信群发红包是否犯法?律师: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对此,深圳知名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认为,如果只是亲友间的小额互发微信红包,没有营利性质,可视为赠予,不违法。但是,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群主或者发红包者有抽成获利情况的,那么群主和管理人员就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了,而群成员的行为则属于触犯《治安处罚法》的涉赌行为。
微信好友关系不算隐私?法院和律师:应看具体个案
好友关系是隐私吗?法院:属于个人信息,应结合具体场景分析腾讯公司主张,微视APP针对原告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只有登录原告微视账号才能查看,不公开展示,第三人无法知悉,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法院审理认为,好友关系属于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隐私。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从...
微信群发红包群主会犯法?律师这么说!
对此,深圳知名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认为,如果只是亲友间的小额互发微信红包,没有营利性质,可视为赠予,不违法。但是,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群主或者发红包者有抽成获利情况的,那么群主和管理人员就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了,而群成员的行为则属于触犯《治安处罚法》的涉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