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声!财政部:考虑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财政部:探索研究在地方税税制要素确定,以及具体实施上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今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在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地方税立法中,已赋予省级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收减免等管理权限。今后,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在地方税税制要素确定...
加大财政政策调控力度——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谈落实中央经济...
首先,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简并并降低增值税税率,完善抵扣链条,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其次,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再次,优化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各区每平方米46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基本...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
“农业税”卷土重来?农民日子又要难过了?暂时只征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是农民的根基,如果破坏了农民仅有的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损失巨大。这一次征收土地税并不是针对农民的,而是要对占用耕地的人征收费用,并且只有在缴纳费用之后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种税只要缴纳一次就行,也并不是每年都要缴纳,如果不想用了,走正常流程办理一下就好了。因此,本次征收农业税的真正目的还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
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明确耕地占用税若干征管事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 部门解读 市财政局解读:《荆门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增强税收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保障性作用,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荆门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市财政局解读:《荆门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荆门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增强税收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保障性作用,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荆门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