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迈步从头越——《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热点问题探讨
根据《银团贷款办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银团贷款办法》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而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基于该等规定,由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其贷款业务的经营范围内参与发放银团贷款,故其应当属于“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机构”,而由于...
新《公司法》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实操要点
1、外管局外债登记(1)签约登记企业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签约登记。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指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模式的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FD...
中长期外债备案办理指南——外债备案
经过审核,如果企业的外债申请符合要求,备案登记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或批准文件。企业可以凭借这些文件开展外债筹集和使用工作。如果审核不通过,备案登记机构会向企业书面反馈审核意见,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和理由。企业可以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和完善,重新提交申请。四、外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资金汇入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www.e993.com)2024年10月25日。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
外汇局:推进境外上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等法规修订
加大境内股票及债券市场发行端的外汇政策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逐步统一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相关资金管理规则,简化入市流程,优化账户和汇兑管理,增强境内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的吸引力。配套完善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回购、股东减持等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满足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
汇发〔2023〕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
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外债,在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提款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将该笔外债签约登记注销。企业需再次申请参与便利化业务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请。第六条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便利化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
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从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
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