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和罗马的法律比较:思想和制度上的差距才是不可逾越的|文史宴
有人可能会很有意见,认为不能用现代的眼光苛求古人,然而若我们把时间回溯到公元前200年到公元200年间的汉朝,再从私法的角度对比一下同期的罗马,我们就能惊讶的发现两者的差距甚至仿佛两个次元。二者的差距如此巨大成文私法的缺失通常,我们基于主体和利益方的差异,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前者的主体和利益方包...
陈帮锋:“主观权利”概念的重构 | 法学家202406
德国公法学家耶利内克(GeorgJellinek)将私法学中的“主观权利”概念引入公法学中来,以主观权利来分析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主观权利从客观法中剥离,主张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和独立权利,从而使主观公权利成为理解公法的全新线索,绵延百年的德国公法秩序的主观化由此展开。之后,在奥托·迈耶(OttoMaye...
返本与开新: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基调
正如恩格斯对罗马私法著名论断所表明的那样,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存在很多共同规则,它们构成民法学的珍贵学术宝藏,然而,“世界民法学”整体上难以成立,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建构如自然科学公理一般的民法学体系,即使对一些亘古不变的财产关系,民法学也因回应时代变化而不断调整其内容,更何况“固有法”色彩浓厚、彰显各民族...
吕铖钢 曹同同|数字财产课税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既有研究在私法视野中研判了各类数字财产的形式与内涵,就法律定性、权利体系、治理框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并未体系性阐释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及课税可能性,在强调公法管控的税收领域难免不敷应用。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分配机制再更迭,对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地扩大了贫富差距,显然有悖于共同...
刘欣睿|论大型数字平台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基于“诉讼常客...
管辖协议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一方面,管辖协议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产物,在诉讼行为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是否成立、有效性判断皆依赖于民法法理以及教义;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法允许的框架内选择合意法院,所做也是对于原属于公法强制规定的程序性事项的安排,又不可避免涉及诉讼构造下当事人诉权与象征公权的审判...
孙华璞 | 关于违法合同无效问题的思考
1.私法是维护民事主体私益的法律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可分为公法和私法(www.e993.com)2024年11月26日。公法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律,而私法则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私益为目的的法律。立法者制订公法的目的在于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而制订私法或者民法的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受到的财产性损失得到相应的救济,以维...
法律中“人”的应然形象评《私法中的人》
在纯粹的逻辑维度,私法中“人”的形象上升至法律中“人”的形象是以偏概全。当然,也不宜直接通过逻辑周延性来否定这一方式。毕竟,完全存在公法中“人”的形象与私法中“人”的形象基本重合的情况。在这个维度中,以偏概全也算是“瞎猫碰上死耗子”。对此,需要突破私法的畛域,聚焦透析公法中“人”的形象。
《私法》第23辑第2卷(总第46卷)要目
职务育种中的权益分配应考虑育种人与育种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促进育种创新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职务育种的判断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且育种所得是基于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任务并为合理期待的成果。根据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职务育种中的权利归属和奖酬分配可由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的方式约定。
李大钊的民彝论
在法律与政治之间,他偏向于政治。在公法与私法之间,他偏好于公法。这是李大钊法律思想的一般特点。当然,这与李大钊所处的时代有关,1913年至1927年间,北洋政权更替频繁、民主与专制针锋相对、外国势力虎视眈眈,乱世需要宪法和公法发力,调整民间细故的私法显现不了社会的力量,相当部分还在适用大清帝国的民事规范。孙...
圆桌|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找回”马克斯·韦伯
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非理性”成分,又存在“合理性”成分,而在近代西方私法(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反资本主义”、“反法制型支配”的“非理性”要素。在具体地界定和叙述东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