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缺陷视角下的销售者责任
2013年6月6日 - 中国法院网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将警示缺陷定义为“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安全性”。[1]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对警示缺陷做了详尽解释: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而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提供这样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使得产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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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将警示缺陷定义为“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安全性”。[1]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对警示缺陷做了详尽解释: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而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提供这样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使得产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