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微信隐私权:设置“拉我进群需要我同意”的步骤与意义
3.选择“设置”:在个人中心页面,向下滑动找到并点击“设置”选项,这是管理微信各项功能和隐私设置的总入口。4.进入“隐私”设置:在设置菜单中,找到并点击“隐私”选项。隐私设置包含了与个人信息保护、好友验证、朋友圈权限等相关的多项设置。5.调整群聊邀请设置:在隐私设置页面中,根据微信版本的不同,你可...
为泄私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 律师:这样的行为已经是对个人...
01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报称,居民段某因与妻子吴某长期异地分居,感情不合,为泄私愤将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中。02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和经开分局也曾通报过类似案件,如王某某将前女友的隐私照片泄露,一男子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网暴前女友等。03律师黄竞之表示,这几起案件都涉及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从民事法律...
微信群里造他人“黄谣”,赔偿道歉,一个也不能少!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起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微信群及其他任何地点、场合发表、散播侵害原告唐某名誉权的言论和信息,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任何场所侮辱、诽谤...
福建一店主群发女顾客视频截图开黄腔,律师:涉嫌侵犯隐私权
上述二者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再者,微信群并不属于个人私域,而是公共空间,在群内针对部分女性顾客发表低俗言论、造谣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总体来看,该店主的诸多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等。在维权方面,王琮玮表示,涉事顾客可以将店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消除影响...
网警通报男子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类似案件如何定性?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将被害人的不雅视频及个人信息发布到人数众多且与被害人现实生活关系紧密的微信群中,群成员能较为容易地辨识出被害人的真实身份,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隐私权和名誉权。(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西安网警、@临泉公安在线、公安部网安局、广州日报、法治网)
男子微信群“表白”已婚女邻居,还在家门口蹲点骚扰,被拒绝后仍不...
梁女士将秦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秦某立即停止侵害隐私权,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提交了视频资料、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主张(www.e993.com)2024年11月17日。经过审理调查,人民法院查明梁女士所述属实。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是人格权利的重要部分,秦某的骚扰行为已构成对梁女士隐私权的侵害,判令秦某停止侵...
槐法案例丨被“踢”出微信群,名誉受到侵害了吗?
因不满微信群主把自己移除微信群,某村集体成员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群主的“踢人”行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左琦法官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共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
被“踢”出村集体微信群,村民称名誉受到侵害起诉村委会,判了
因不满微信群主把自己移除微信群,某村集体成员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群主的“踢人”行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案件回顾刘某系某村委会村集体成员,某村委会工作人员组建微信群聊“某村大家庭群”,刘某曾系该微信群...
西安一男子因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被警方行政处罚
首先,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段某为泄私愤,将夫妻间的隐私视频公之于众,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信任和尊重,也触犯了法律。这一行为对妻子吴某造成的心理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她可能因此遭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歧视。
员工微信群私下吐槽被领导偷录起诉,法院认定证据非法驳回诉求
林某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对其诽谤谩骂,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小刘等三名员工辩称,林某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录屏,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司电脑上查看离线状态下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了小刘的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