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醉驾处罚新规今日起施行 宽严相济不等于“放松管理”
《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亦应当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一罚了之”不是治本之策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两高两部”...
醉驾处罚新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明确,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
最高检苗生明:对新《醉驾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4办案必备)
2023年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该规定事实上明确了醉酒标准并未变化,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这也意味着...
年味普法 | 新春佳节,真实案例提醒您:酒驾醉驾“驶”不得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春节将至,真实案例提醒您:酒驾醉驾"驶"不得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完善醉驾司法解释,寻找惩罚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最佳结合点
由最高检牵头制定,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下称《意见》),直面醉驾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着力寻找惩罚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对醉驾行为的妥当处罚,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操作性很强,有助于完善我国醉驾案件治理体系(www.e993.com)2024年7月30日。
醉酒危险驾驶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来啦!
对此,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42)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醉驾涉及的关联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正是实现行刑衔接、避免重复评价的具体例证。??三、入库醉驾案例专题部分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醉驾犯罪收录的52件参考案例,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
河南高院 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醉驾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 且态度好主动认罪认罚 可免除刑事处罚?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而其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免于追究其刑罚,因此,结果就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不起诉决定书。
代表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标准,以行政处罚惩治轻微醉驾
在四川,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我国各地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韩德云代表认为,亟待从国家层面对处罚标准进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