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使用权转让协议后发现是人防车位退款被拒,律师:签合同要审慎
该协议具备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双方建立的是有偿使用车位的关系,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围绕车位使用权设定,该《协议》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租赁合同,而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手车转让协议,车位买卖合同
广州出台新规:地下车位可分期单独确权销售11月13日21:02|广州交通电台土地资源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之后,迟迟没有拿到安置房怎么办?11月14日14:57|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产权房屋首套二套房不超过140平方米按1%缴纳契税11月14日07:01|媒体动态契税契税优惠兆丰陆芊城251套“一房两卖”房产有解...
299个车位被“打包”卖给第三方,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因此,转让车位使用权不得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据此,法院认定299个车位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向某公司退还转让价款6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法官提醒,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不能因回笼资金的需要而...
将小区内车位打包售卖给非业主,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但W公司以“打包”的方式将几百个车位出售给Z公司、E公司,处分的车位数量较多,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保后续单个车位的零售、出租等是否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存在相悖之处。
开发商可以将车位打包卖给第三方吗?法院判决打包转卖合同无效
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为快速回笼资金,湖南省宁乡市一开发商将小区车位使用权整体打包转让给一家公司,业主若想拥有车位,就得加价从该公司购买。5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开发商这种打包转卖车位的做法被法院否定,该“打包转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法院:合同无效!
事件回顾: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湖南省宁乡市某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两份《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宁乡市某小区4栋房屋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总价款,且由该公司承担所购买车位的物业管理费(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
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与使用收益,归谁?最高法这样判!
由于案涉车位均位于地下停车场,元盛公司与业主在房产预售合同中对地下停车场的权益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上述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权益已经随房地产同时转移,地下停车场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归小区业主共有,元盛公司将地下停车场部分车位长期出租给部分业主,并未经过所有...
关于车位车库纠纷的42条裁判规则
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为了利益需求,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
299个车位“打包卖”,业主怒了!法院这样判
因此,转让车位使用权不得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协议应属无效。据此,法院认定299个车位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向某公司退还转让价款600余万元。
赶紧翻翻自己的《车位买卖协议》一边是资规,一边是房开设大坑
但是,关于出让金的缴纳问题,近日我们在市区一些楼盘的《车位买卖协议》里,发现开发商仍然是频频“夹带私货”。比如市区某个楼盘,在协议中,竟然将明明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缴纳出让金)转嫁给了购房者。这也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隐性成本。▲府东御峯《使用权转让协议》(局部)。业主供图如果上述约定成立,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