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详细阐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
“毒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正如纪要第一点所述,无根剂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与会...
毒豆芽有哪些有害物质
媒体近年来报道指出,部分小作坊式的豆芽违规生产,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众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健康危害。作为大众化的食品,之所以没有在临床上直接导致中毒病例的发生,主要是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伴随着豆芽培育时间的增长,不断淋洗豆芽,使得有害物质残留量相应减少,没有达到急性中毒的有效剂量。但是长期食用违规生产的豆...
检察日报刊文谈“毒豆芽”法律适用:“不合格产品”不应限于产品...
据此有观点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制对象一般应指工业制成品,而豆芽一类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相关的行政法规监管,由于技术限制“毒豆芽”的危害性并不能完全明确,因而生产、销售“毒豆芽”等高发的农产品案件不应动用刑罚,不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
北塔检察:严厉打击“毒豆芽”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提起公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北塔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
【平安建设】制售“毒豆芽”危害群众健康 民和警方依法严厉打击
使用这种添加剂浸泡生产出来的豆芽看起来光鲜饱满,受到市场欢迎,便于市场销售,但实际上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长期食用会在人体内积累毒素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存在致癌风险(www.e993.com)2024年11月7日。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送检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化学成分的4-氯苯氧乙酸钠。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武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黄豆芽,绿豆芽成了“毒豆芽”,违禁品添加剂危害大,甚至有致癌可能!
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嘉祥科迪超市抽检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检验结果为0.0234mg/kg,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山东...
危害食品安全制售毒鸡架毒豆芽 莱西9人获刑
危害食品安全制售毒鸡架毒豆芽莱西9人获刑半岛都市报5月20日讯(记者李保光)陈某等7人制作鸡架时加入对人体有害的亚硝酸钠,姜某某夫妻生产豆芽时添加无根豆芽素。5月20日,莱西法院通报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9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年限的刑罚。据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件,涉案人员...
“毒豆芽”有害成分大揭秘及其危害治理
媒体近年来报道指出,部分小作坊式的豆芽违规生产,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众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健康危害。作为大众化的食品,之所以没有在临床上直接导致中毒病例的发生,主要是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伴随着豆芽培育时间的增长,不断淋洗豆芽,使得有害物质残留量相应减少,没有达到急性中毒的有效剂量。但是长期食用违规生产的豆...
【案例】制售“毒豆芽”,夫妻双双被判刑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本公众号将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分期发布我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敲黑板”。制售“毒豆芽”,夫妻双双被判刑!——被告人李某、田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