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有价支付凭证并冒用的性质认定
有价支付凭证承载的是财产权益,故盗窃有价支付凭证的,构成盗窃罪。2013年《盗窃解释》第五条为此类盗窃的数额认定明确了方法。实践中,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案件,常见的如盗窃空白支票、存单、信用卡等,盗窃之后只有冒用,才会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虽然冒用行为涉及诈骗,但对于行为人而言,主要取财手段是“盗”,即窃...
陈兴良:口袋罪的再法典化改造
例如在简单罪状的情况下,刑法对某个犯罪只是规定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对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并未规定,但以行为为根据仍然可以建构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将此种罪名认定为口袋罪。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只是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该规定包含了行为与对象的内容,但对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并...
郭锐 曹瑞璇|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界定研究
职业打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行为模式都可以归结为四个构成要素:实施主体、主观目的、实施客体、客观行为。职业打假的实施主体即职业打假人,是具体实施职业打假行为的自然人,其通过购买自认为具有瑕疵或缺陷的产品,进而以因购买及使用商品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向经营者索要赔偿或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给付...
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宜纳入“多次盗窃”范畴
刑法第264条将“多次盗窃”列为构成要件要素,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司法实践中,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再计入“多次盗窃”认定范畴,各地操作不一。在同时具备数额、入户等入罪情节的...
循环盗窃电子账户资金:属于“一次”还是“多次”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系犯罪构成要素,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多次抢劫”系情节加重要素。关于“次数”如何认定,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明确要求,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
检察长讲堂|以要素式审查四步法深化构建轻罪治理体系
在案件繁简分流、类案统一办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和分析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特点及犯罪构成等因素,对案件数量规模较大的类案开展研究,对基本案情及犯罪构成等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查机制办理(www.e993.com)2024年11月29日。我院针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四类案件,提炼...
骆群: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 | 政治与法律202410
于是,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敲诈勒索罪的罪状作详细描述规制的现状,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中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成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其是否必要,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1.被害人恐惧心理肯定说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认定过程,张明楷教授认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
...利用向系统植入漏洞程序取款行为之司法认定——以覃某胜盗窃案...
(二)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构成要素的理解讨论案例中,对于覃某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银行核心系统的干扰,是否造成银行核心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否构成后果严重等问题上皆存在争议,因此,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们必须对其罪状中一些重要要素的含义进行解读。
彭勇 杜宇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践问题及出路
商业秘密的实务认定存在不少争议,各构成要素的判断经常成为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包含四类行为,行为模式的不同会影响罪责轻重。侵犯商业秘密罪第1款第1项、第3项分别规定了非法获取型、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型和违约型两种行为模式下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不同,区分两种行为模式具有...
大咖说 | 李勇:认定犯罪为何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思维方法
这个案件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吗?有人认为不构成,其理由是行为人没有追求性刺激的动机和目的。这就属于随意添加主观要素。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并没有限定必须要有追求性刺激的动机。果真如此,行为人出于报复的动机,在大街上当着众人的面扒光妇女的衣服,也无法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这显然无法让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