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一大批外贸新规生效实施!对外贸业务至关重要!
7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82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厦门关区。暂停进口、经营和使用意大利萨摩公司人工关节国家药监局7月19日发布公告,暂停进口、经营和使用意大利萨摩公司人工膝关节系统、非骨...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重申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通告
(三)进境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二、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号码、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收货人地址应为境内具体...
行业领先!南航飞机配载舱单实现数据电子化、传输电子化
民航资源网2021年12月02日消息:飞机配载平衡舱单再不用人工送单了!由南航自主研发的飞机配载平衡电子舱单(以下简称“EFB舱单”)不仅实现了舱单数据电子化,还实现了配载最后一分钟修正报(简称“LMC”)电子化传输,实现了舱单可留底、可翻查、可复盘,南航成为业内首家全方位使用配载电子化舱单的航空公司,标志着南航航...
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
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www.e993.com)2024年12月20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报文导入的方式,向海关办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7号(关于发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
为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80号公告,我署变更了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公路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落装申请”“落装改配申请”“分拨申请”“分流申请”等报文格式,具体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
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表》统计质量,减轻《信息表》报送企业负担,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以上海为试点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是《信息表》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信息表》统计制度提供必要的补充和有效的验证途径。交通部水运司将在上海港航EDI中心设立专门...
跨境海运数据一次上传全程流通
苏报讯(驻园区首席记者董捷)开发海外舱单电子发送云系统,企业一次提交进出口货运信息后,系统可自动发送至海关平台,免去了以往需要人工反复发送确认的繁琐和误差。在即将“两周岁”之际,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亮出了制度创新的最新成果,打造跨境海运数据通道,助力“智慧物流”。据这一平台的开发方苏州海管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打击危险品瞒报,原始舱单该怎么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等相关公告。2传输时间要求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