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民间“神药”实为“假药”,桂林2人被判刑!
2020年12月10日,王某售卖10盒虫草鹿鞭丸给刘某,刘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药丸散装后在桂林某县城以每丸3至5元的价格对外摆摊售卖给当地7名村民获利200元。2022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扣押了尚未出售的虫草鹿鞭丸108颗。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虫草鹿鞭丸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桂林...
一条线索牵出“假药”产销链
能够保证吴某有更大利润,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付某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虫草鹿鞭丸500盒,吴某因销售有毒食品被抓获后,供出了源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付某。今年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张大箐、席廷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张雪、马二力等9人销售...
我们是张大箐(身份信息:520103***0059)、席廷现(身份信息:411221***3011)、马二力(身份信息:622924***4393)、曹娟红(身份信息:622801***1628)、范秀娟(身份信息:622801***1441)、吴亚明(身份信息:622801***1412)、李庆常(身份信息:622821***1413)、吴光星(身份信息:520121***2421)、王银萍(身份信息:622826...
新闻发布会丨加强以案释法 净化消费市场
基本案情: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从他人手中购进“虫草鹿鞭丸、精品伟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保健品。后赵某通过微信聊天、微信转账、当面交易等方式,多次向外销售上述保健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法追缴销售假药违...
西藏法院为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后,张某又从他人处购进5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后张某通过网店向李某等14人以每盒94元至198元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6盒,销售金额为5697.32元,获利2247.32元。经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虫草鹿鞭丸”为假药。法院认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店主获刑
2022年4月,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性保健品批发”店内销售的保健品系三无产品,随即对店内的“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三种性保健品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经鉴定,该三种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吕某销售该三种性保健品的销售额为一万元左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吕某销售有毒、有...
食品安全宣传周|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店主获刑!
2021年,被告人冯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在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进购“海马鹿茸补肾胶囊”“虫草鹿鞭王”“雪域藏宝”等性药用于销售,截至2022年7月,冯某对外销售“海马鹿茸补肾胶囊”4盒,“虫草鹿鞭丸”2瓶,共获利人民币100余元。市场监督管...
关于西藏自治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期间药品典型案例的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虫草鹿鞭丸”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并出具了假药鉴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行政...
从业限制3年!一女子违法出售性保健品获刑
2021年6月至12月份,倪某明知上线邓某(已判刑)销售的性保健品是不正规、不合格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为从中赚取差价,多次通过微信向邓某购买“虫草鹿鞭丸超浓缩”“黄金伟哥”“雪域藏宝”等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进行二次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6000元,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
邵阳男子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被罚8万元并公开道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7年以来,吕某某在未查验供货商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明知货源可疑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等性保健品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发现吕某某店内销售的系三无产品,经依法扣押并抽样送检,检测出该3种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