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网约车聚合平台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但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法及行政处罚法所采用的客观行为论归责原则即一般归责原则,如网约车聚合平台实际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的,该行为依据《暂行办法》予以处罚符合上位法相应规定及法律预期。目前包括广东省广州市,天津市,河南省南阳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等城市,相继出台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办法,依法规范...
专业文章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障为视角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中,通常归责原则均为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之下,消费者就需要证明电商平台存在差异化定价的客观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就消费者个人的举证能力而言,几乎无法达到该种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欧盟立法当中的经验,规定此类案件当中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电商平台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定价是正当并且...
周末特稿 | 网络交易平台“通知—删除”机制适用的思考
[1]上述变化导致原本是特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变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用的归责原则,电子商务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二、“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困境(一)网络服务平台难以核实侵权信息导致适用困难“通知-移除”规则之所以在著作权法下创设,有其合理性,其中最重...
杨立新:电子商务民事责任之立法基础与基本规则 | 法宝推荐
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增加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增加了错误通知的责任和反通知规则;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较为完整,具体包括违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要求造成损害的责任和电子支付服务...
网店被错误投诉产生损失,电商平台要担责吗?丨案例参考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所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0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核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是否有效时,宜采用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电子商务法规范主体可与产品质量法相衔接
因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早已确立了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的根本责任人是生产商,打假要打击源头,源头就是生产商,这也是多数人的共识(www.e993.com)2024年9月25日。销售商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中,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销售商责任的。电子商务渠道的销售者(卖方),不管是谁,线下和线上作为销售商角色的法律性质和定位其实是...
薛军:恶意投诉,平台亦可追责
从侵权责任法的原理看,恶意投诉侵害的是平台经营者正常开展营业的权益。这一权益在有些国家的民法上被界定为是一种作为框架性权利的营业权。在中国法上,虽然没有框架权这一概念,但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开放的一般性的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只要能够证明恶意投诉人具有故意,而且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导致平台经营者...
特别策划 解读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无过错责任
五、《电子商务法》中的“删除”约等于诉讼禁令,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应参照行为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从操作效果上看,《电子商务法》中的删除约等于诉讼禁令。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主要发生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即法院依据有效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诉讼禁令后,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
魏传忠:构建产品质量监管新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为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魏传忠建议加快修订《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等各方主体的归责原则,突出电子商务消费品监管。魏传忠表示,“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构建“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扩张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首次确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