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网络暴力”的认定及法律救济
1)人格权的侵犯:网络暴力针对个体而言,一般是构成以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的侵害。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甚至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在现实中可能导致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2)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而言,属于寻...
透视“网络暴力”现象:网络语言伤人维权太难
“网民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但没有权力在网络世界滥用‘审判权’,对当事人进行有罪推定。”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说,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涉及的责任主体太多,侵权证据难以确定,由此维权比较困难,而且参与人容易产生“法不责众”的概念。“网络暴力”应纳入监管规范治理“可畏人言”近年来,多国依法规范...
“网络暴力”治理研究中规范判断与理论依据的学理分析
2023);有论者提出网络暴力属刑法规制范畴,不应被定性为民事侵权,应通过刑法部分罪名构成要件要素的扩大解释予以惩戒(刘晓航,2023),或增设网络暴力罪(石经海,黄亚瑞,2020);还有论者提出应制定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张凌寒,2023)。
向柯翰 谢文翼|信息发布型侮辱诽谤行为出罪机制的建立——以日本...
信息发布型侮辱诽谤行为,是指通过发布、指摘特定内容的信息,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从而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发布、指摘特定信息的网络暴力不仅容易成为其他次生网络暴力的源头,引发对被害人人格权进一步的侵害,更是为被害人遭受线下的实际暴力提供了可能条件,具有以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性。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学习文苑】加强网络环境治理 规制网络暴力行为
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进程看,需要进一步推动系统性立法,全面健全规制网络空间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和公民客体的网络空间责任义务、行为规范、违法情形、处罚标准等,实现网络立法从有到全、从细到精,真正把有法可依推向纵深。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切实增强规制网络暴力的专业性。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乏力与重塑——以侮辱、诽谤罪为中心
合理提振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的士气,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应明确网络暴力型侮辱、诽谤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划定网络暴力刑事责任主体为首发者和积极参与者;增强司法协助,畅通网络暴力案件被害人自诉程序(www.e993.com)2024年11月17日。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网络即时通讯和社交媒体软件技术疾速更迭,信息传播方式也时移势迁,催生了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型...
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
侵权法规制是网络暴力协同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在网络空间发布和传播违法或不良信息,一旦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就应当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构建了较为全面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既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单独侵权责任,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的...
“犯罪场”视阈下网络暴力行为阻断模式构建
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暴力行为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网络暴力行为人,同时,其也不是网络暴力治理的应然主体,而应当定位为网络监管职能部门的辅助,主要承担协助义务。总体上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中的侵权行为和不友善行为应优先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对于违法犯罪类网络暴力信息或者侵权与不友善行为已具有较大...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
网络暴力与私权模式法律机制的脱节网络暴力的本质属性是社会系统性的力量对个体的压制,属于一种新型的支配关系形式。其一,从加害—被害关系来看,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表现为具有自组织性的群体在网络上针对个人实施的言语性攻击,不仅加害主体的范围具有动态性并不确定,而且双方之间处于明显不平等的地位。其二,...
网络暴力治理模式的法治化转型
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首要、直接接触网络传播信息的主体,其对于网络用户的监督力度与管理能力的大小决定着网络暴力行为防治效率的高低,正因如此,其在治理的整个过程中都充当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二、传统治理模式的法治困境网络暴力,作为诞生于数字化时代的一项新型的,具有跨领域性、虚拟性、集合性,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