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网络暴力”的认定及法律救济
1)人格权的侵犯:网络暴力针对个体而言,一般是构成以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的侵害。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甚至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在现实中可能导致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2)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而言,属于寻...
透视“网络暴力”现象:网络语言伤人维权太难
“网络暴力”应纳入监管规范治理“可畏人言”近年来,多国依法规范和治理网络行为,遏制“网络暴力”。例如,韩国的刑法规定,在网上用暴力恶意恐吓或毁损个人名誉,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些国家通过了网络欺凌预防法案;一些国家还设立类似“网络警察”的职能部门。2014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
“网络暴力”治理研究中规范判断与理论依据的学理分析
研究发现:现有研究对样本案例中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与司法实际存在较大差距;对案例中行为究竟是何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大多不符合规范判断的标准;将样本案例定性为网络暴力的理论依据大多似是而非,理论误用比比皆是。结果,论者对网络暴力案例中行为的定性呈现出扩大化、模糊化、片面化的倾向,不仅不能为网络暴力治理...
加强网络环境治理 规制网络暴力行为
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进程看,需要进一步推动系统性立法,全面健全规制网络空间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和公民客体的网络空间责任义务、行为规范、违法情形、处罚标准等,实现网络立法从有到全、从细到精,真正把有法可依推向纵深。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切实增强规制网络暴力的专业性。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乏力与重塑——以侮辱、诽谤罪为中心
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乏力的底层逻辑(一)法益类型认知误差导致刑法的关注度不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法益理论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功能。如有学者所言:“无法益保护,就无刑法。换言之,倘无法益受到侵害或危险,则无刑罚的必要性。”(陈志龙,1992:13)追根溯源,刑法规制网络暴力乏力...
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
侵权法规制是网络暴力协同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www.e993.com)2024年11月17日。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在网络空间发布和传播违法或不良信息,一旦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就应当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构建了较为全面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既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单独侵权责任,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完善
第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度。第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刑法规制一方面能够让加害者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遏制群体效应,使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能够增强网络暴力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犯罪场”视阈下网络暴力行为阻断模式构建
整体上看,事后型法律规制叠加“网络暴力场”阻断的预防性治理,从直接治理转向基于平台的间接治理,从单一技术治理转向分层技术治理,有助于实现以低治理成本遏制网络暴力。平台对网络暴力的扩散、爆发发挥着关键“载体”作用。基于平台负有防范网络暴力的作为义务、负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治理职能、显著的技术优势与数据优势等原...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
对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采取以事前预防为主的风险规制法的模式。这种事前的预防,要求注重法律体系的预防机制与其他治理手段的预防机制相结合,注重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环节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有必要考虑引入领域法的做法,即立法上出台专门的立法,以便形成能够具有整合性效果的包含事前规制与事后追责的系统性机制。对于侮辱罪、...
【学习文苑】加强网络环境治理 规制网络暴力行为
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进程看,需要进一步推动系统性立法,全面健全规制网络空间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和公民客体的网络空间责任义务、行为规范、违法情形、处罚标准等,实现网络立法从有到全、从细到精,真正把有法可依推向纵深。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切实增强规制网络暴力的专业性。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