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出卖人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有观点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将使买受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而出卖人却并不负有在取回标的物的同时返还已支付价金的义务,从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应受严格限制,“造成出卖人损害”这一要件即是重要的调节阀,故,“造成出卖人损害”系出卖人享有取回权的独立要件,在买...
先抵后买但抵押权人同意出让,买受人可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一、对于已有抵押登记的房屋买卖,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是认定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两种情形。《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一般买受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执行|十分钟说案例
不动产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享有的权利为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不动产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原则上物权具有优先性,但在特定债权人生存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商事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侧重保护生存权益的价值导向,赋予特定债权人排除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强制执行权利。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
出卖人就同一机动车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机动车归谁?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
青岛中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常会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等。民法典对于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均应对此有清晰的认知,谨慎决定是否签订预约合同,以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事关青岛商品房买卖!这类纠纷超八成
山东某置业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的,自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至实际办理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的万分之0.1赔付违约金(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刘某某以逾期办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置业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全国法院...
首先,买受人主张排除执行的前提是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本案中,涉案房屋至今未登记在顾某、秦某等名下,故本案并不符合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条件。其次,取得产权证的权利人将房屋进行出售,买受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此时的买受人已经处于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故上述规定...
实务研究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优先顺位分析
如果房屋已被抵押而出卖人未如实披露,或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另行设定抵押权,则会产生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文对执行程序中的物权期待权和抵押权之冲突解决提出参考建议,以期为执行实践提供参考。一、两类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的权利顺位比较1.抵押权原则上优先于普通债权...
陈易|合同法视角下人形机器人使用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假设出卖人为提供者(含代理商,不含经销商),买受人为使用者,“出卖人—买受人”和“提供者—使用者”在同一含义上使用。以提供者为唯一的合同相对人不仅能便利使用者主张权利,而且也符合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初期的经济学假设。经销商是企业为降低因组织庞大所生的管控成本而与之合作的经销合同相对人,在人形...
【普法课堂】所有权保留出卖人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欲实现其担保物权、就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在未付价款及其他必要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须对标的物享有取回权。关于取回权,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