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龙|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法律性质辨析
环境权的主张正是出于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限制国家权力。其二,环境权的主体存有一定争议,但一般认为环境权为公民环境权,系公民享受清洁、健康、美丽的良好生态环境之权利。环境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及其他权利,其客体虽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但其内容却是从物质的...
许可| 权利树: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论重述 | 甘肃社会科学202402
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后,由此衍生出两条解释路径:一是个人信息权利属于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并列的新型人格权,二是个人信息权益并不是特定的具体人格权,但因其与人格权密切相关而得以列入。
杨建顺 | 论“小过重罚”的利益均衡
比例原则包含如下三个重要原则:(1)适当性原则:是指限制相对人权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或者目的适合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是指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之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即规制必须是必要最小限度的;(3)狭义比例原则:是指对...
以色列是一个文明国家吗?|英国|犹太人|以色列国_网易订阅
实际上,在以色列,不用服义务兵役,算是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所享有的特权。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不用服义务兵役,不会被政府强行要求入伍。但是阿拉伯裔以色列公民可以自己申请入伍。以色列国防军中,是有许多德鲁兹阿拉伯人士兵的,这些士兵都是自己参军入伍的,而不是被“拉壮丁”进去的,而且,由于不是义务兵,所以他们的工资...
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的需求,没有组成家庭、延续生命的期望,不能感受生命的有限和自由的可贵。“权利能力是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能力”,“权利—义务”就是人类的自然需求与社会关系的谱系化,是法律关系的常态,所有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以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机器人是不可能从现实效力层面...
孙维飞:遗赠、婚外同居与公序良俗 | 交大法学202401
未规定特留份——有利或不利的论据?罗马法上即有“基于伦理感,对于遗嘱自由之限制”的义务分(亦即特留分或特留份)制度(www.e993.com)2024年10月15日。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例,其第1187条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依其第1223条之规定,得主张特留份权利之人为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为法定...
企业改制为公司后新股东负有出资义务
变更登记对应于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改制前后主体同一,在无增减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无需履行出资义务,而新设登记旨在创设新的主体,对应于出资义务的负担。诚然,变更登记与出资义务并存有违常态,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否认改制后企业股东出资义务的论据。企业改制旨在通过向公司制转化的方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建构现代...
罗马法中的“权利”抑或“应得”
有时候我们用ius这个词表示亲属关系,比如说我和某人或他人有血亲关系(iuscognationis)或姻亲关系(iusadfinitatis)。关于这一片断,卡塔兰诺认为,这里的Ius明显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可能包括权利,同时也可能包括对其不利的义务,而肯定说则很可能使人无法理解Ius与处于不利的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而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障碍时,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等所规定的程序、手续请求国家机关救济。因此,民法属于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须注意的是,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也包含少量程序性的规定。在理论上,实体法常与程序法相对称,但在实务上则程序法先于实体...
认真对待权利
原来,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时候,中国法理学界曾经就“权利本位”的问题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展开过大讨论。孙笑侠清楚地记得有一位学者持有这样一个观点:如果不规定权利,只规定义务,这部法律能不能运行呢?照样也是能运行的。如果光规定权利,不规定义务,这部法律就无法实施了。所以,应该坚持义务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