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而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第六条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第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商业养老...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36类公司制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3年12月18日修正国务院令第771号)(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今起正式实施 允许境外非金融...
新修订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金融AMC”)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甚至可成为控股股东,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
养老保险监管新规:投资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
三是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要求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应符合监管要求,并细化了投资集中度监测要求。四是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业务分别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类型业务资金混同管理,明确不同类型业务投资管理人员隔离要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
全面梳理: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合规认定标准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www.e993.com)2024年7月31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
【政策解读】《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简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审批,取消非银行...
【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六、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7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15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4年7月22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4年7月22日止,贵...
金融监管总局: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在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除此之外,《办法》还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