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
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的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健受贿案,金健与他人合伙成立私营企业,经营与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同类的营业,并收取“分红款”,该案中金健作为“合伙人”,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对企业唯一的“贡献”是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接、管理费减免等方面为宁波分公司谋利,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
在线访谈 | 以有力监督为国资国企改革保驾护航
魏国林:一是督促集团党委制定了《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规矩、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出台了《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插手干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记录、备案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人员履职用权划出“红线”、立好规矩;常态化开展任前谈话、定期谈话、约谈提醒,督促“关键少数...
监察六类人群 四种情形可留置——监察法草案看点盘点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
新修改的慈善法9月5日起施行,重点已划好,速来学习!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新修改的慈善法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力度,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增加了职业限制,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在分组审议慈善...
中华慈善日丨新修改的慈善法今日开始施行!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这些新法新规9月起施行!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9月新规来了,看看哪些与你相关!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司法部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认定与管辖问题辨析
监察机关在调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进而明确监督管理权限隶属于哪个监察机关,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及监察措施对其如何适用,更关系到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因此,厘清监察法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及对此类人员的管...
丁慧敏律师谈破产管理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就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全面纳入监察对象,对其管理破产企业全过程,由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