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国际收支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指南
2.银行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或省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办事条件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
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及《核查规则》
《业务指引》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旨在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同时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接下来悦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三项对比》(7.1-7.5)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债务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资产或收入来源履行其债务;认真核实债务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境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定期、逐一进行风险评估(www.e993.com)2024年10月25日。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外交、经济金融、制度运营和社会安全环境的定性和定量因素(详见附件2)。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或设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定期、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外交、经济金融、制度运营和社会安全环境的定性和定量因素(详见附件2)。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或设有...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定期、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外交、经济金融、制度运营和社会安全环境的定性和定量因素(详见附件2)。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或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