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人性论|自然法|亚里士多德|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
古今政治都会强调政治的人为性,然而现代政治判定的人为性超过了自然性,早期自然法学派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政治的,政治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当然现代政治哲学既然是“自然法”学说,也多少蕴含着“自然性”,要制作出政治社会这个利维坦,也必须模仿自然。“自然(nature),也就是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技艺(art),也像...
李公明︱一周书记:在刑法学的门前……阅读与思考
然后想到的就是发生在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争论,虽然两种学派之间在理论上没有绝对的对错,但是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以“良法”驱逐“恶法”应该是一种共识,最起码不能颠倒过来。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1878-1949)在1946年发表的重要文章《法律的不...
过与罚!“小过重罚”的悖论
实证法学派:食品安全是一个集体法益,当事人销售了含有毒死蜱的芹菜,是对不特定人群权益的侵犯,为了彰显对社会集体利益的保护,应当适用四个最严要求,予以重罚。自然法学派:如果当事人已经尽到了自己所能尽到的法定义务,也无法防止出现自己销售的商品有毒有害的话,他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自然不能承担与其过...
“小过重罚”的悖论,法治社会的悲哀!
实证法学派:食品安全是一个集体法益,当事人销售了含有毒死蜱的芹菜,是对不特定人群权益的侵犯,为了彰显对社会集体利益的保护,应当适用四个最严要求,予以重罚。自然法学派:如果当事人已经尽到了自己所能尽到的法定义务,也无法防止出现自己销售的商品有毒有害的话,他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自然不能承担与其过...
德国法学中的法体系理论
无论是“莱布尼茨-沃尔夫”时期的理性自然法学派,抑或普赫塔时期达到巅峰的概念法学派,都试图运用公理方法建构法律科学体系。此种极端的公理演绎体系,很快迎来自由法学派和利益法学派的猛烈抨击。主要由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黑克所提出的“内部体系—外部体系”的区分,虽被我国学者奉为圭臬,然而,对于20世纪以后体系理论的新...
管耀邦|利他合同仲裁管辖问题研究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自然法学派兴起之后,对罗马法上的契约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将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解释为一切法律约束力得以产生的最终根源(www.e993.com)2024年10月3日。契约的本质被统一解释为相互一致的当事人的意志,确立契约自由原则正是基于自由意志理论:在自由意志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法律不应该限制当事人通过契约来实现他们自主的安排。在此理论下,罗马法不...
陈静|儒家思想中的情理法之维及现代刑事司法审视
西方自然法学派也提出过类似的命题,其中,自然法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富勒认为,法律的突出特点是其目的性及其所反映的价值观念,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必须满足程序上的一系列要求,而这便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由此,良法善治是以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为基础,这种正当性、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则来源于“德”,...
中华法系何以独树一帜
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可将“天理”“国法”“人情”一一对应于自然法、成文法、习惯法。值得一提的是,既不同于西方自然法学派对价值论的过分强调,也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将道德与法律截然二分的立场,在传统法系下,“天理”“国法”“人情”表现为并列关系,并建构了一种“大法观念”。例如,就立法活动而言,大清...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本质上的联系:肯定说,认为实在法律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时,才具有法的属性,即“恶法非法”,这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否定说,主张某事物是不是法律与它是否符合正义,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法律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效力,即“恶法亦法”,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说。
地缘政治学的起源及演进
自然边界的观念是否能与一种原子的、自由放任的社会观念兼容,这值得怀疑。守夜人式的国家不会引导社会向积极的共同目标和理想迈进。它只是帮助个人追求民众的目标和理想。在美国,所谓的程序民主似乎占据优势(自然法学派主张“实质民主”),自然边界的概念立即招致人们的怀疑,因为“自然”这一关键词暗示着某种统一性,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