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购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并切实提高履约率。各地在敞开收购本省粮食的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和“政府牵线搭桥,企业见面交易”的方法,继续稳定和不断发展与粮食主产省长期的粮食购销关系;吸引产区粮食生产、经营企业,...
“两高一部”、税务总局联合举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暨典型案例新闻...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并鼓励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也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或实行“代购代销”。(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到集贸市场出售自产余粮,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
以税“惠”农,账管家带您看农业及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政策简析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
金龙鱼2023年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
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从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是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将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大对金融、国企、医疗、粮食购销、乡村振兴...
主动将下一年度开展的重点或专项任务提前告知审计机关,对廉政风险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或系统,商请优先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在工作开展时提前或同步介入,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实现纪审同题共答……在山东,一系列“纪审”联动的做法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专项监督和粮食购销领域、供销系统、人防系统等行业性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优惠助力国家粮食安全
性商品储备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
河南税务:税惠助力 绘就中原好“丰”景
以税助农,守护中原粮仓“粮袋子”在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河南省主会场信阳市,水稻陆续进入收获时节,沉甸甸的谷穗挂满枝头。作为当地重点粮食收购企业,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每年收购周边村镇粮食5000余吨,有效支持了当地村民增收创收。为支持粮食企业稳步发展,保障今秋粮食颗粒归仓,当地税务部门依托持续开展的“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