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道歉+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在自己开通的直播间向原告蒋某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蒋某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拒绝执行,蒋某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梅泽宇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比较特殊,难点在于如何让被执行人刘某心甘情愿道歉以及通过何...
“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通讯员蒋娟艳记者肖依诺)在社交网络拥有影响力,不见得是“无冕之王”,反而得更加谨言慎行。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因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王...
当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权?
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存在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
最高法:对民企和企业家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网络自媒体系多发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称,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吴景丽表示。此外,...
以案释法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侵犯他人名誉权将担责
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来源┃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编辑┃郝佳瑞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誉权将担责》
消费者发布网络差评,被商家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
某生活服务平台则辩称,案涉内容并非平台发布,而且,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唐某发表的言论不属侵权(www.e993.com)2024年7月26日。此外,某生活服务平台开通了投诉渠道,平台已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处理,已履行了平台义务。争议焦点:究竟消费者差评行为是否侵害了商家名誉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宠物公司的...
...案不小办 | 网络用户利用抖音APP影射辱骂公司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
桓法小课堂·小案不小办|网络用户利用抖音APP影射辱骂公司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人,抖音,名誉权,名称权,人格权,姓名权,小课堂,网络用户,电子音乐,音乐软件,字节跳动
消费者发布网络差评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
该消费者一怒之下在网上发文指责该宠物店“欺骗消费者”。宠物公司认为这些评价纯属捏造,以名誉权遭受侵犯为由告上法院。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消费者发布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宠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广互宣...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01、指导性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裁判要点Ⅰ、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
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因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王某的文章,点击量高达3000多次,导致大量网络用户对王某产生负面评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道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