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配偶存在还款行为,可否直接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就本案来讲,出借人虽举证借款人配偶曾以其个人账户进行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出,也未指向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驳回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原标题:《巾帼学法借款人配偶存在还款行为,可否直接认定...
【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郭某辩称,李某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案涉借条仅有刘某一人签字,由于刘某银行卡被冻结,所以刘某控制并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相关转账操作,李某也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了上述公司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02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债务属于刘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及郭某对债务进行了追认...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举债的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是提供担保还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
女子诉离婚莫名多出33万共同借款,经鉴定签字捺印系男方伪造
清查财产过程中,卢某得知有一笔33万元的夫妻借款尚未还清。原来,2020年5月至10月,施某分多次向郑某借款33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2021年5月26日,施某带着有卢某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经永康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郑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施某夫妻二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3万元。2022年5月,郑某...
【以案普法】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
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
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最高法解答
该负责人指出,《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www.e993.com)2024年11月9日。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能否以借款人配偶存在数次还款行为,从而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就本案来讲,出借人虽举证借款人配偶曾以个人账户向其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同时借款并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指向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驳回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
借款人配偶存在数次还款行为 出借人不能以此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人个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能否以其配偶存在数次还款行为,从而认定借贷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进行了事后追认,进而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9月18日,山东高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产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
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
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 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包括“共签共债”下共同签字行为之外,还包括事后追认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转账的凭证不仅可以证明债权人已向出具债权凭证的债务人交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