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信访局关于信访复查复核业务开展的意见征集--中国厦门
信访复查复核作为信访办理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否及时受到监督,同时还关系到信访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渠道能否发挥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现面向社会征集对“信访复查复核业务开展”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建言献策。厦门市信访局2024...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时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听证和信访复查的区别是什么?该如何取舍
复查由信访人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听证是向职能部门提出(非信访部门),复查可以向信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信访部门转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二、组成人员不同。听证员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记者或者其他社会工作人员、群众中产...
信访复查与复核,是否会推翻原先的处理意见?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由此可见,接受复查与复核的部门包...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
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助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时,探索推行“双轨道”运行机制,即通过复查机构依职权和事权单位依申请启动复查工作两条途径,将重复信访事项引入复查程序,有效解决申请超期和重复信访之间的矛盾,全力维护信访人合法利益;将信访人非主动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纳入审查程序,实现重复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目标,推动信访复查法治化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www.e993.com)2024年9月18日。
《法治日报》整版报道:浙江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县域实践出成果见实效
系统推进复查复核法治化。镇海区在全省率先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台工作规则,畅通受理渠道,实施网上申请复查制度。同时,将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作为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必要程序,组织听证机关和信访事项当事人共同选定听证员。系统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该区建立复查机关对信访事项办理的前置审查、动态监管、事后...
市信访局:召开全市复查复核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二要扎实履职尽责,努力畅通信访复查复核渠道。要按照“应收尽收、应办快办”的总体要求,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引导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力度。通过源头化解、诉访分离、依法分类等工作,把好信访事项“入口关”,畅通信访事项化解和依法终结“出口关”,让信访事项依法处理“分得出、接得住、办得好”。三要增强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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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核查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并召开公开评议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核查结论。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