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在预收费使用用...
...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使用、退费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解读
第一方面,肯定了养老机构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纾解运营压力,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是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的结果;第二方面,填补全国层面监管制度空白,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画红线、立标尺,以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让监管有规可依、让机构诚信合规运营有章可循;第三方面,构建协同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协同配合...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有4部分14项,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二是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三是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四是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
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七部门出台指导意见
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
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
在设计风险保证金制度时,我们一方面,广泛听取了养老机构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测算,确保留存的风险保证金不占用过多现金,不影响机构的资金使用周转,不会对机构发展产生抑制性影响;另一方面,考虑到机构里老人入院和离院是动态的,专用存款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机构日常收支情况相应调整,一旦养老机构非正常原因停止运营...
...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一是拓展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支持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失能照护专区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拓展资源统筹、实训示范、技术指导等功能。支持县域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管理服务水平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邻里互助...
规定预收费上限、实行银行存管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迎监管新政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要求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
全国人大代表刘素英:建议聚焦艺体娱乐新需求,打造多层次社区养老...
刘素英认为,应从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服务场景、系统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方面入手。出台专门化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从国家层面出台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以及配套措施,明确其指导意见、建设标准、评价指标、考核体系等。同时,进一步加大城镇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对老旧小区通过盘活资源进行适老化改造,对500...
一项重点督办建议助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等建议,这些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为重点督办建议,由民政部牵头办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督办。为此,民政部深入10个省份、25个地(市)、42个村(社区)和62家养老服务机构实地调研,通过建议办理找准制约养老...